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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刀公司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4
天津小刀公司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田地商贸公司(下称泰安市田地商贸公司)欲在电动车辆、车辆轮胎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小小飞刀”商标,引发小刀电动车生厂商天津小刀电动科技公司(下称天津小刀公司)的不满,被天津···

天津小刀公司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田地商贸公司(下称泰安市田地商贸公司)欲在电动车辆、车辆轮胎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小小飞刀”商标,引发小刀电动车生厂商天津小刀电动科技公司(下称天津小刀公司)的不满,被天津小刀公司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电动车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后,泰安市田地商贸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8885237号“小小飞刀”商标,由泰安市田地商贸公司于2010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自行车、车辆轮胎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天津小刀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5570377号“小刀”商标,由天津小刀公司于2006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小型机动车、机动自行车等商品上。 

  随后,商评委作出决定,诉争商标在电动车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泰安市田地商贸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田地商贸公司诉称,诉争商标是对其第8909775号“小飛刀XIAOFEIDAO”商标的保护性注册,与引证商标外观视觉差异巨大,商标含义不同,普通消费者完全能够辨认,不属于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天津小刀公司则表示,其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而且引证商标经过其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外,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出处的混淆,诉争商标应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差异较小,二者在外观、读音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另外,该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据此,商评委被诉决定应予以维持。

第8885237号“小小飞刀”商标:

申请/注册号:8885237 商标申请日期:2010-11-25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1-09-06 注册公告日期:2011-12-07 专用权期限:2011-12-07至2021-12-06

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田地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摩托车(1203)、车辆轮胎(1208)、电动三轮车(1204)、自行车、三轮车或摩托车鞍座(1204)、电动自行车(1204)、机动三轮车(1204)、摩托车车轮(1203)、助力车(1204)、自行车(1204)、电动车辆(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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