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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鸿程瑞商贸有限公司“虎豹鲨HUBAOSHA”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9
重庆鸿程瑞商贸有限公司“虎豹鲨HUBAOSHA”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9566446号“虎豹鲨HUBAO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重庆鸿程瑞商贸有限公司“虎豹鲨HUBAOSHA”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9566446号“虎豹鲨HUBAO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了多件“虎豹”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申请人“虎豹”系列商标及产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在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虎豹”商标,与申请人第550877号“虎豹及图”商标、第758841号“虎豹HUBAO及图”商标、第1816297号“虎豹HUBAO及图”商标、第8022424号“虎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先登记并持续使用“虎豹”字号,远远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背景资料;3、申请人“虎豹”系列商标注册证明;4、销售证据;5、广告宣传证据;6、所获荣誉证据;7、维权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并不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补充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91754号“HUBA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抄袭“虎豹”品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虎豹HUBAO”产品销售范围覆盖被申请人所在的重庆市的证明;2、申请人近期获得的荣誉证明;3、引证商标五注册商标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人的有关质证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证据再交换,被申请人提出了以下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具有全国范围的知名度,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具有明显差别。被申请人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注册争议商标,其注册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先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或拼音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商号权,鉴于争议商标“虎豹鲨HUBAOSHA”与申请人商号“虎豹”文字上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申请人该项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9566446号“虎豹鲨HUBAOSHA”商标:

申请/注册号:19566446 商标申请日期:2016-04-0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7-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28 专用权期限:2017-05-28至2027-05-27

申请人:重庆鸿程瑞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披肩(2511)、服装(2504)、服装(2505)、仿皮服装(2501)、帽子(2508)、羽绒服装(2501)、鞋(2507)、皮衣(2501)、裘皮服装(2501)、手套(服装)(2510)、内衣(2501)、服装(2501)、服装(2502)、服装(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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