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DI CERF及图”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8“DIDI CERF及图”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申请人因第3039086号“DIDI CER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095号决定,于2018年01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04月05日至2017年04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经营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为查明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
1、北京搜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狮市森隆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迪迪2015年春装合同清单;
2、刘华鹏委托李春明办理名下“DIDI CERF”商标相关事务的委托书;
3、北京搜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物流快运公司发货票、北京飞龙达仓储服务中心货物出库收款收据;
5、(575)入库单;
6、关于“DIDI CERF”注册商标持续使用的说明;
7、银行电子回单;
8、店铺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上述证据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2003年6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7可证明被申请人公司委托他人加工“DIDI CERF”品牌童装,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8店铺照片等证据尚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童装、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鞋、帽子商品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前述两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帽子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3039086号“DIDI CERF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3039086 商标申请日期:2001-12-14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03-03-21 注册公告日期:2003-06-21 专用权期限:2013-06-21至2023-06-20
申请人:刘华鹏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童装(2501)、服装(2501)、针织服装(2501)、裙子(2501)、衬衫(2501)、睡衣裤(2501)、工装裤(2501)、婴儿全套衣(2502)、鞋(2507)、帽子(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