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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美雅制鞋厂对“环国中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偃师市美雅制鞋厂对“环国中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1日对第16531472号“环国中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

偃师市美雅制鞋厂对“环国中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1日对第16531472号“环国中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89363号“环球 HUANQ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9362号“环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充分使用,申请人“环球”商标在“鞋”商品上在全国地区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的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详细信息页;

  2.在先裁定书;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4.购销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注册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存在较大区别。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理由大致相同,并补充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本案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发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1658号决定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9月7日第156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服装)、凉鞋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分别在第25类鞋、运动鞋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文字“环国中球”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环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凉鞋、鞋、跑鞋(带金属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运动鞋、凉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凉鞋、鞋、跑鞋(带金属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裤(服装)、大衣、婚纱、披肩、长袜、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凉鞋、鞋、跑鞋(带金属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第16531472号“环国中球”商标:

申请/注册号:16531472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20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07 专用权期限:2016-05-07至2026-05-06

申请人:偃师市美雅制鞋厂

商品/服务项目:长袜(2509)、服装(2504)、婚纱(2513)、披肩(2511)、婴儿裤(服装)(2502)、大衣(2501)、帽子(2508)、服装(2503)、服装(2505)、服装(2502)、服装(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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