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彩泡泡堂”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3“五彩泡泡堂”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20090352号“五彩泡泡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3985948号“泡泡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63780号“泡泡堂手机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其注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其泡泡堂游戏介绍材料;
2、媒体报道材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13日。
引证商标一由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6日。
引证商标二由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和教育)、节目制作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五彩泡泡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泡泡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摄影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相近,但二者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教育、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单独评述。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摄影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教育、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
第20090352号“五彩泡泡堂”商标
申请/注册号:20090352 商标申请日期:2016-05-2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7-04-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14 专用权期限:2017-07-14至2027-07-13
申请人:林玲玲
商品/服务项目:培训(4101)、教育(4101)、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