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德阳市超志软件有限公司“ANTPAY”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1
德阳市超志软件有限公司“ANTPAY”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5日对第15551682号“ANTP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

德阳市超志软件有限公司“ANTPAY”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5日对第15551682号“ANTP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56402号“ANT FINANCIAL”商标、第14827764号“ANT WALLET”商标、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02462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三、四已具备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争议商标构成在关联服务上对申请人“蚂蚁金服”驰名商标的摹仿、翻译,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截止目前共计700多件,绝大部分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摹仿,仅针对阿里巴巴公司而言,摹仿的品牌就包括“阿里巴巴 Alibaba”系列品牌、“淘宝”系列品牌、“蚂蚁金服”品牌等,还摹仿了“京东”、“小米 MI”、“唯品会”等知名品牌,其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大量商标、囤积商标资源的不当注册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概况;

  2.相关宣传报道及所获荣誉证明;

  3.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4.被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商标列表;

  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上注册,并于2017年7月7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2014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13日初审公告,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13日初审公告,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网上银行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6日初审公告,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27日初审公告,201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20日初审公告,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等商品及第35类、第39类、第42类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00余件商标,包括第15364584号“沃钱包”商标、第15397618号“蚂蚁贷”商标、第15604468号“唯品金融”商标、第18706562号“淘年货”、第20154358号“壹直播”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ANTPAY”与引证商标一“ANT FINANCIAL”、引证商标二“ANT WALLET”均含有显著识别英文部分“ANT”,同时,争议商标“ANTPAY”可译为“蚂蚁付款”,与引证商标三、四“蚂蚁金服”、引证商标五“蚂蚁金融”含义相近,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珠宝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合肥文广知识产权】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商标专利领域拥有多年的服务经验。我们拥有一支由资深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从商标设计、申请到维权的一站式服务。我们注重与客户的沟通与合作,确保每一项服务都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关于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咨询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在不动产估价服务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估价服务进行审理。关于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四,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0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如“沃钱包”、“蚂蚁贷”、“唯品金融”、“淘年货”等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551682号“ANTPAY”商标

申请/注册号:15551682 商标申请日期:2014-10-22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2015-1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07 专用权期限:2016-02-21至2026-02-20

申请人:德阳市超志软件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不动产估价(3604)、珠宝估价(3603)


上一篇:第5783711号“纯田”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下一篇:“五彩泡泡堂”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