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220165号“暖阳工程 CARE FOR THE ELDERLY”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62220165号“暖阳工程 CARE FOR THE ELDERLY”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0165号“暖阳工程 CARE FOR THE ELDER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5587号“暖阳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94592号“暖阳母婴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942640号“暖阳小笼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182845号“暖阳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593791号“暖阳医疗NOWY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611034号“暖阳医疗NOWY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618755号“暖阳医疗NOWY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623360号“暖阳医疗NOWY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422628号“金暖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二至八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八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九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20165号“暖阳工程 CARE FOR THE ELDERLY”商标:
申请/注册号:6222016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海南深海之光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广告策划(3501)、广告片制作(3501)、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3501)、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3501)、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3501)、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3501)、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3501)、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