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793060号“睿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42793060号“睿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2793060号“睿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电子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相关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国著作权的自愿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权利主张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且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航睿家纺HANGRUI”标识仅为普通字体,并未达到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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