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665186号“毓玉蝴蝶”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7第34665186号“毓玉蝴蝶”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对第34665186号“毓玉蝴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016422号“毓蝴蝶 YUBUTTER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的申请、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身份证信息;
2、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8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宗教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女用背心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
2、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宗教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女用背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游泳衣、宗教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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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4665186号“毓玉蝴蝶”商标:申请/注册号:34665186申请日期:2018-11-14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商标申请人: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