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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芮琪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CRIZIA”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7
克芮琪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CRIZIA”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3458922号“CRIZ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知名的时装企业,提交证据···

克芮琪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CRIZIA”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3458922号“CRIZ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知名的时装企业,提交证据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先使用“KRIZIA”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194936号“K KRIZIA”商标、第40304501号“KRIZIAUOMO”商标、第42192919号“KRIZIAUOM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有关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宣传及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2、申请人商标档案;

  3、在先案例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4月通过第157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围巾等商品上,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领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KRIZI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帽、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由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分,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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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3458922号“CRIZIA”商标:申请/注册号:43458922申请日期:2019-12-30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商标申请人:烟台华彩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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