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96866号“无怨无悔WU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第25496866号“无怨无悔WU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1日对第25496866号“无怨无悔WU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五家商标和专利代理备案机构的控股股东,其商标申请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反复抄袭模仿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商标列表、商标转让公告、在先判决书、“标转转”等网页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鑫路虎XINLUHU”、“万斯空间WANSIKONGJIAN”等在内的390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鑫路虎XINLUHU”、“万斯空间WANSIKONGJIAN”等在内的390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且其对这些商标的设计出处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答辩及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数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本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且其作为独立的主体,并不能当然推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系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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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