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719428号“闲家”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第52719428号“闲家”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52719428号“闲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644974号“闲家”商标、第52656065号“小闲家”商标、第52644977号“闲&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喷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驳回复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金属喷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2719428号“闲家”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271942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1-04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21-08-20 注册公告日期:2021-11-21 专用权期限:2021-11-21至2031-11-20
申请人:苏梓湘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门(0603)、金属环(0607)、挂衣杆用金属钩(0608)、五金器具(0607)、五金器具(0609)、五金器具(0608)、金属锁(非电)(0610)、普通金属艺术品(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