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食门老作坊”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食门老作坊”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8757274号“食门老作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73756号“老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72686号“老榨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华安商品芝麻油占全国十分之一市场;
2、相关媒体报道;
3、2012年上海市名优食品、2013年度“芝麻油”加工企业十强、2016安徽省著名商标、2017省龙头企业、2010年绿色食品A级产品;
4、带有“老榨坊”商标字样的“芝麻油”产品销售发票;
5、“老榨坊”品牌展会合同、参展图片;
6、尤勇广告代言合同、签约图片、打款记录、代言产品图片、糖烟酒周刊;
7、相关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食门老作坊”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老榨坊”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蛋、豆腐制品、牛奶制品、鱼(非活)、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肉、蛋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8757274号“食门老作坊”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38757274 商标申请日期:2019-06-10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0-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0-05-14 专用权期限:2020-05-14至2030-05-13
申请人:李少鹏
商品/服务项目:肉(2901)、蛋(2906)、豆腐制品(2913)、牛奶制品(2907)、食用油(2908)、鱼(非活)(2902)、腌制蔬菜(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