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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智出行 XIN YU DE KE JI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优智出行 XIN YU DE KE JI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37110号【地图绘制服务; 】“优智出行 XIN YU DE KE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

“优智出行 XIN YU DE KE JI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7110号【地图绘制服务; 】“优智出行 XIN YU DE KE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39815号【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维护; 计算机软件的安装; 计算机程序复制; 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计算机软件咨询;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技术研究;】“优智网http://www.usmartone.com/及图”商标

第9065770号【代替他人称量货物; 工程; 计算机编程; 建设项目的开发; 室内装饰设计;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研究与开发(替他人); 质量检测;】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优智出行 XIN YU DE KE JI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上是关于“  “优智出行 XIN YU DE KE JI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商标知识及商标疑难案件,正确运用商标品牌战略,争创商标知名品牌。实施商标战略,助力富民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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