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友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第62295456号“芝麻生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中友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第62295456号“芝麻生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5456号“芝麻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31592号“芝麻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19882号“芝麻买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4、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荣誉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95456号“芝麻生鲜”商标:
申请/注册号:6229545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0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友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软体动物(活的)(3104)、活的可食用水生动物(3104)、活动物(3104)、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3103)、新鲜水果(3105)、新鲜蔬菜(3106)、植物种子(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