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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花讲坛咨询(大连)有限公司第62293535号“万花讲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万花讲坛咨询(大连)有限公司第62293535号“万花讲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3535号“万花讲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

万花讲坛咨询(大连)有限公司第62293535号“万花讲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3535号“万花讲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7496号“万花园WANHUA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未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翻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93535号“万花讲坛”商标:

申请/注册号:6229353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0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万花讲坛咨询(大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教育(4101)、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2)、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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