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绩盛塑业有限公司第59847481号“清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3宁波绩盛塑业有限公司第59847481号“清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7481号“清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18278号“清白”商标、第1728251号“清白”商标、第1620302号“青白”商标、第58926301号“清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0034号“清清白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引证商标四各自指定的商品不类似。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白”与引证商标二“清清白白”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洗发液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847481号“清白”商标:
申请/注册号:59847481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1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宁波绩盛塑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品(0306)、洗发液(0301)、洗面奶(0301)、祛斑霜(0306)、香精油(0305)、牙膏(0307)、动物用化妆品(0309)、美容面膜(0306)、香水(0306)、保湿乳液(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