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BIO ESSENC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30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BIO ESSENC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3925号“BIO ESS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03075号商标、第11415585号商标、第29389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但在商标共存会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申请人据此主张申请商标应获初步审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8643925号“BIO ESSENCE及图”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38643925 商标申请日期:2019-06-04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爽肤水(0306)、眼霜(0306)、面部精华液(0306)、面部磨砂膏(不含药物)(0306)、化妆粉(0306)、皮肤增白霜(0306)、防晒剂(0306)、化妆品清洗剂(0306)、喷雾式护肤品(0306)、保湿乳液(0306)、皮肤保湿液(化妆品)(0306)、洗面奶(0301)、香料(0305)、美容面膜(0306)、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0306)、护肤用化妆剂(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