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极鼠飞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30湖北东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极鼠飞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69717号“极鼠飞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5413号、第17776831号“极品飞车”商标、第18029225号“极品飞车 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极鼠飞车”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极品飞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4769717号“极鼠飞车”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476971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5-20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北东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竞技服务(4105)、游戏软件的出租(4105)、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4105)、提供娱乐设施(4105)、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4105)、教学(4101)、综艺表演(4105)、培训(4101)、提供体育设施(4105)、安排和举办体育赛事(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