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bossini”商标品牌知名而不予核准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因“bossini”商标品牌知名而不予核准注册案例
争议复审申请人:东莞石碣涌口大元鞋厂
异议复审被申请人:堡狮龙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复审商标:使用商品:第25类衣服
被异议复审商标:使用商品:第25类鞋 商标局裁决结果及理由:bossini是异议人公司名称的显著部分,在衣服、鞋帽商品上首先使用。1988年申请注册,后在衣服商品上获商标专用权。被异议人1989年以相同商标在鞋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由异议人首创,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如在相关联商品上使用与异议人相同的商标,极易造成产源混淆。
根据上述理由,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东莞市石碣涌口大元鞋厂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534904号“bossini”商标不予注册。
异议复审理由:商标局首先批准本厂以“bossini”商标在鞋类上注册,本厂已为此大量投资。堡狮龙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bossini”商标在国内注册权,不合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第534904号“bossini”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bossini”商标是堡狮龙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的显著部分,属于臆造词,有独创性,在衣服、鞋帽上首先使用。根据该集团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bossini”运动鞋于1989年9月(8月15日与广东省东方进出口公司签定的合同)始销往大陆市场,早于东莞厂在鞋类商品上申请该相同商标的日期。堡狮龙公司在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bossini”商标亦在先(1988年11月18日)。堡狮龙集团公司近年来大力推进大陆业务,已在北京等大城市开设专销点,且为“bossini”商标作了大量广告宣传。“bossini”商标的产品经销范围广,在港、澳、台及中国大陆已有一定的知名度,特别是各类运动鞋,已被中国消费者所了解。
鞋与服装虽有区别,但消费对象相同,销售渠道相近,属于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商品。东莞厂在鞋类商品上使用堡狮龙公司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商标,极易在市场上造成产源混淆,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lt;摘自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案例选编》。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鞋”与“服装”尽管分属同一类别的不同组群,但由于消费对象相同,销售渠道相近,仍被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切不可机械地将“类似商品”理解为“同一类别并且同一组群的商品”,而应该结合实际经济生活中本商品的购买群体和流通方式进行综合考虑。以适应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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