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至尚臻品科技有限公司“COCOON APOTHECARY”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3深圳市至尚臻品科技有限公司“COCOON APOTHECARY”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429042号“COCOON APOTHEC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在业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96168号商标、第14588351号商标、第1437204号商标、第383604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908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注册证;申请人获得荣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之一“COCOON”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之一“COCOON”字母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英文“COCOOL”字母组成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之一“APOTHECARY”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之一“APOTHECARY”字母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五英文“APOTHECARE”字母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29042号“COCOON APOTHECARY”商标:
COCOON APOTHECARY
申请/注册号:234290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6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深圳市至尚臻品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防皱霜(0306)、化妆用爽肤水(0306)、身体乳液(0306)、剃须后用液(0306)、洁肤乳液(0301)、粉刺霜(0306)、增白霜(0306)、化妆用油(0306)、洗面奶(0301)、去斑霜(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