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琵极水族科技有限公司“PG ACRYLIC”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3上海琵极水族科技有限公司“PG ACRYLIC”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58327号“PG ACRY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经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34210号“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页截图;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打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机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外文"PG",其与引证商标"PG"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58327号“PG ACRYLIC”商标:
PG ACRYLIC
申请/注册号:2435832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17类 橡胶制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琵极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有机玻璃(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