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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芙兰第13450872号“SEPHORA及图”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7
丝芙兰第13450872号“SEPHORA及图”商标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3450872号“SEPHO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65700号商标、···

丝芙兰第13450872号“SEPHORA及图”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3450872号“SEPHO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65700号商标、第89657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4]第057708号重审第0000001310号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英文“SEPHORA”与引证商标二“SEPHORA”字母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水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狗窝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水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13450872号“SEPHORA及图”商标:

SEPHORA  

申请/注册号:13450872 商标申请日期:2013-10-30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21 专用权期限:2019-06-21至2029-06-20申请人:丝芙兰

商品/服务项目:眼影刷(2110)、牙刷(2108)、香炉(2106)、梳妆海绵(2110)、粉扑(2110)、瓷器装饰品(2104)、修面刷(2110)、装有化妆用具的盒(2110)、睫毛刷(2110)、喷香水器(2110)、制刷原料(2107)、梳(2107)、颊刷(2110)、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2102)、清洁用布(2112)、隔热容器(2111)、瓷器(2103)、卸妆器具(2110)、饮水槽(2114)、化妆用具(2110)、牙签(2109)、饮用器皿(2105)、水族池罩(2114)、指甲刷(2107)、捕鼠机(2115)、彩饰玻璃(2113)、盥洗室器具(2106)、眉刷(2110)、家用器皿(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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