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443833号“最强美职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第62443833号“最强美职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3833号“最强美职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
第62443833号“最强美职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3833号“最强美职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最强美职篮测试服公告及新闻宣发页、游戏各大平台下载量及评分截图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最强美职篮”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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