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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碧酒业有限公司“CHAPULI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7
斯碧酒业有限公司“CHAPULI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194414号“CHAPU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

斯碧酒业有限公司“CHAPULI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94414号“CHAPU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62916号“承霖CHERU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申请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烈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HAPULIN”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CHERUL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94414号“CHAPULIN”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9441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斯碧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食用酒精(3301)、蒸馏烈酒(3301)、蒸馏饮料(3301)、烈酒(饮料)(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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