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Face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6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Face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94289号《关于第19305986号“Face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73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0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中,申请人提交了(2018)商标异字第2176号《第18451980号“Fac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其上记载,商标局针对申请人所提异议,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上述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引证商标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经查,引证商标的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5月27日发布的第160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并公告。故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均属于同一群组,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Faceu”及背景图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组合“FaceU”构成,二者字母构成相同,仅最后一个字母有大小写差异。两商标若均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商标局决定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一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19305986号“Faceu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9305986 商标申请日期:2016-03-1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数据处理设备(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可下载的影像文件(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