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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福成洗化用品有限公司“强升皂 QIANGSHENGZAO”与“强生”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0
牡丹江市福成洗化用品有限公司“强升皂 QIANGSHENGZAO”与“强生”商标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848333号“强升皂 QIANGSHENGZ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牡丹江市福成洗化用品有限公司“强升皂 QIANGSHENGZAO”与“强生”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48333号“强升皂 QIANGSHENGZ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1208号“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1584号“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68978号“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强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强生”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纺织品上光皂;剃须皂;洗衣剂;汗足皂;除臭皂;香皂;洗发软皂;洗衣粉;美容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婴幼儿用润肤膏;洗发液;洗衣用洗涤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48333号“强升皂 QIANGSHENGZA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483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牡丹江市福成洗化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肥皂(0301)、剃须皂(0301)、美容皂(0301)、纺织品上光皂(0301)、除臭皂(0301)、汗足皂(0301)、洗发软皂(0301)、香皂(0301)、洗衣剂(0301)、洗衣粉(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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