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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90735号“忆品天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2
第22990735号“忆品天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2990735号“忆品天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第22990735号“忆品天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990735号“忆品天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第11444693号“忆品花香及图”商标、第19404938号“忆品果香”商标、第20908614号“忆品涵香”商标、第6253887号“天忆香”商标、第22773146号“天香十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发票、电商平台销售截图、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茶;冰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990735号“忆品天香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99073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姚敏东 

商品/服务项目:茶(3002)、糖(3003)、蜂蜜(3005)、甜食(3006)、冰茶(3002)、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咖啡(3001)、谷类制品(3008)、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甜食(3004)、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茶饮料(3002)、糖(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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