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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62772图形与“恩斯克ENSIK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3
第24962772图形与“恩斯克ENSIK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申请人因第24962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

第24962772图形与“恩斯克ENSIK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62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01965号“恩斯克ENS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64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上近似却均已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公司办公图片、申请人公司发展历程及公司文化展示、申请人公司资质认证及产品检测报告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数据介质、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96277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6277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诺可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光学数据介质(0901)、光学字符识别器(0901)、导航仪器(0907)、同轴电缆(0912)、电子信号发射器(0907)、发射器(电信)(0907)、光通讯设备(090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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