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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Face Kids”与“菲丝曼FACE DR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4
黑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Face Kids”与“菲丝曼FACE DR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98427号“Face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

黑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Face Kids”与“菲丝曼FACE DR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98427号“Face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00386号“菲丝曼FACE DR及图”商标、第10912160号“绝世爱美肌 FACE QUEEN及图”商标、第7762200号“FAi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英文“Face”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英文“FACE”和“FAiCE”仅书写形式和个别字母存在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牙套;植发用毛发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假牙套;植发用毛发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假牙套;植发用毛发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奶瓶;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假牙套;植发用毛发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假牙套;植发用毛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8427号“Face Kids”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9842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黑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假牙套(1002)、植发用毛发(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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