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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281号 “CAPRANEA”国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7
第965281号 “CAPRANEA”国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65281号“CAPRAN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92828号“CAPRANE···

第965281号 “CAPRANEA”国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65281号“CAPRAN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92828号“CAPRAN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69195号“CAR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CAPRANE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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