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默海狮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海狮H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0兰州海默海狮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海狮H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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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543083号“海狮H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84268号“新海狮”商标、第5284269号“大海狮”商标、第5506388号“海狮及图”商标、第16643475号“海狮Sealion”商标、第5284267号“小海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洒水车、大客车、卡车、拖车(车辆)、运货车、厢式汽车、冷藏车、小汽车、汽车、房车、蓄电池搬运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狮”与引证商标一“新海狮”、引证商标二“大海狮”、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海狮”、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海狮”、引证商标五“小海狮”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洒水车、大客车、卡车、拖车(车辆)、运货车、厢式汽车、冷藏车、小汽车、汽车、房车、蓄电池搬运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43083号“海狮HS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4308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8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兰州海默海狮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大客车(1202)、小汽车(1202)、汽车(1202)、拖车(车辆)(1202)、运货车(1202)、蓄电池搬运车(1202)、洒水车(1202)、卡车(1202)、冷藏车(1202)、房车(1202)、厢式汽车(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