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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宝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HBC”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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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宝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HBC”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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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3890765号“HB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外,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19362号“H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96329号“海汇百川HH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HBC”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HBC”及引证商标二的英文字母“HHBC”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90765号“HBC”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9076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宏宝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灯光漫射器(1101)、油灯灯头(1103)、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1101)、节日装饰用串灯(1101)、运载工具用灯(1101)、空气净化用杀菌灯(1101)、灯泡(1101)、照明用发光管(1101)、电灯(1101)、灯(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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