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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卓喜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498895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6
北京瑞卓喜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498895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88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11615号“中丹 ···

北京瑞卓喜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498895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88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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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11615号“中丹 ZHONG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12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申请报送清单、媒体对申请人获奖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的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视觉效果、整体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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