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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花原浆”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花原浆”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665913号“兰花原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花原浆”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665913号“兰花原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46215号“兰花御”商标、第20316982号“兰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兰花”,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65913号“兰花原浆:”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6591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烈酒(饮料)(3301)、食用酒精(3301)、黄酒(3301)、白酒(3301)、烧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葡萄酒(3301)、米酒(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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