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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幻乐园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照相馆”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深圳市奇幻乐园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照相馆”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017970号“未来照相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

深圳市奇幻乐园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照相馆”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17970号“未来照相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36221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89513号“未来科技  FUTUR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90207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52824号“未来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89032号“未来像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61864号“大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109248号“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46671号“未来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由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二、四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未来”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显著中文部分“未来”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交互式触屏终端;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电子教学学习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核定使用的“验手纹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摄像机;手提无线电话机;自动电唱机(音乐);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17970号“未来照相馆”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1797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奇幻乐园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智能眼镜(数据处理)(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人脸识别设备(0902)、穿戴式行动追踪器(0907)、数据处理设备(0901)、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0908)、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0901)、电子教学学习机(0908)、网络通讯设备(0907)、交互式触屏终端(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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