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云停智能交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停及图”商标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深圳云停智能交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停及图”商标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86925号“云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71622号“云停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4279号“车录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36111号“云亭YUNTING YUNNANKANGL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识别为文字“云停”,与引证商标一“云停宝”及引证商标三文字“云亭”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防盗报警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复审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86925号“云停及图”商标:
云停
申请/注册号:2418692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深圳云停智能交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时间记录装置(0902)、闪光信号灯(0906)、遥控装置(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