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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驳回复审案例,精准理解并针对性回应驳回理由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4
3个驳回复审案例,精准理解并针对性回应驳回理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介绍,精准理解并针对性回应驳回理由:深入研究驳回决定:详细阅读审查员出具的驳回通知书,确保全面、准确地理解驳回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引用的对比···

3个驳回复审案例,精准理解并针对性回应驳回理由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介绍,精准理解并针对性回应驳回理由:

深入研究驳回决定:详细阅读审查员出具的驳回通知书,确保全面、准确地理解驳回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引用的对比文件(如有)。这包括理解审查员对发明创造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的质疑,以及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撰写问题的指出。

针对性回应:针对每一个驳回理由,逐一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可以分析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论证这些区别带来的技术效果和非显而易见性;对于实用性问题,需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发明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对于撰写问题,可提出修改建议或解释现有表述的合理性。反驳应逻辑清晰,论据充分,避免泛泛而谈。

第一个案例:第63692749号“HALLER INFRAROT  HEIZE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2749号“HALLER INFRAROT HEI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1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HALLER”与引证商标“HILLER”仅个别字母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692749号“HALLER INFRAROT HEIZEN”商标:申请/注册号:63692749,申请日期:2022-03-31,国际分类:第11类-灯具空调,商标申请人:南京青羲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个案例:东莞领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第629976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7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9006号商标、第15832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认同申请商标与第7832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也认同“水玻璃(硅酸钠水溶液);氢氧化铈”与第29556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碱”、“石油分散剂;油分散剂;填漏剂;填隙剂;钻探泥浆化学添加剂”等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结用颗粒状和粉状陶瓷物质”不应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相类似。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也可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类和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97685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号:62997685,申请日期:2022-03-03,国际分类:第01类-化学原料,商标申请人:东莞领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个案例:第62338577号“中泰文体 ZHONGTAIWENTI”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38577号“中泰文体 ZHONGTAIWEN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30320号商标、第3267609号商标、第7193933号商标、第53231182号商标、第54761949号商标、第12166703号商标、第50588127号商标、第604062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仅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一项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38577号“中泰文体 ZHONGTAIWENTI”商标:申请/注册号:62338577,申请日期:2022-01-23,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申请人:中泰(泉州)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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