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432952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7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432952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9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82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329529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952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07 专用权期限:2019-02-07至2029-02-06
申请人: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展示板(2007)、非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2014)、非金属制窗锁(2014)、门用非金属附件(2014)、窗用非金属附件(2014)、非金属门环(2014)、窗帘环(2014)、非金属闩(2014)、室内百叶帘(2014)、非金属锁(非电)(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