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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互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第2413193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7
格物互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第2413193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31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

格物互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第2413193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1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75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持续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联系,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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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31936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3193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格物互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编程(4220)、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4220)、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4216)、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4209)、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网络服务器出租(4220)、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技术研究(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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