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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63226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2
第24263226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63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24263226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3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48734号“牛呦果园及图”商标、第17835957号“可爱牛KEAINIU及图”商标、第1147878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设计理念及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存在地域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未进行实际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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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资料及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关于申请人称诸引证商标未进行实际使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提起,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63226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6322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31类 饲料种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刘卫星

商品/服务项目:宠物用香砂(3110)、活动物(3104)、酿酒麦芽(3109)、未加工谷种(3107)、谷(谷类)(3102)、树木(3101)、自然花(3103)、新鲜蔬菜(3106)、新鲜水果(3105)、动物食品(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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