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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晓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匠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2
广州晓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匠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79281号“工匠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

广州晓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匠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79281号“工匠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第7291691号“工匠CRAFTSM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63363号“工匠ARTI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42948号“老工匠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62475号“工匠A8 GONGJIANGA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49980号“工匠学院MMCA MM CRAFTSMEN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63749号“大工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显著性增强,已具有高度知名度和信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且密切的对应关系。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已经获准注册并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工匠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工匠”、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工匠”,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工匠十”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老工匠”、引证商标六“大工匠”文字构成及含义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建筑、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家具修复、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灭害虫(非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革保养、清洗和修补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灭鼠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木工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火器修理或维护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79281号“工匠十”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7928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9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晓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706)、室内装潢(3704)、汽车保养和修理(3707)、维修信息(3701)、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3718)、建筑(3702)、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3716)、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3705)、家具修复(3715)、灭害虫(非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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