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汉字的商标,最后一个字不同却同音的驳回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三个汉字的商标,最后一个字不同却同音的驳回
三个汉字的商标,最后一个字不同却同音的驳回
申请人因第23609100号【南阳市酒品惠商贸有限公司】“品酒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963151号【广告; 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 货物展出; 商业询价; 商业信息; 市场研究;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品酒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5615438号【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广告; 电视广告; 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业中介服务;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酒品惠JIU PIN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品酒惠”与引证商标一“品酒汇”、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酒品惠”在文字构成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
1、网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功能很智能的,只要输入要复审的申请号,点击查询,就会自动弹出商标信息,但是复审的的类别需要手动勾选。
2、在网上申请驳回复审不需要再上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但是如果申请人发生了变更,那么就需要勾选“是否变更名义”一项,并且上传名义变更证明。
3、当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后,就会收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要缴纳费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费用,那么将视为未申请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