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YERED FRAGRANCE”商标因缺乏鲜字特征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LAYERED FRAGRANCE”商标因缺乏鲜字特征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98772号“LAYERED FRAGR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信息:【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398772 3 2017年05月31日 LAYERED FRAGRANCE 株式会社芬芳国度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关联密切,且具有独特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而唯一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报送单、网络销售截图、相关评论截图等复印及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LAYERED”译为“分层的、层状的”,“FRAGRANCE”译为“芳香、香水”等,整体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性状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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