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CAIVEHIC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HONGCAIVEHIC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3137号【电动运载工具; 陆地车辆用电动机; 陆地车辆马达; 运行李推车; 摩托车车轮毂; 自行车马达; 婴儿车; 手推车; 搬运手推车; 船只吊杆;】“HONGCAIVEHIC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27079号【火车车轮毂; 汽车链; 货车翻斗; 车轴; 陆地车辆传动轴; 陆地车辆用驱动链; 自行车链条; 脚踏车传动齿轮; 自行车车架; 运载工具用刹车盘;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已有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9566771号【铁路车辆; 手推车; 陆地车辆用电动机; 架空运输设备; 采矿用手推车车轮; 空中运载工具;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 空间运载工具; 运载工具内装饰品; 气泵(运载工具附件);】“SINOSCITECH及图”与第11247540号图形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生产图纸、公司名片、部分合同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HONGCAIVEHICLE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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