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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大就找向大大,想创业必找向大大”与“向大大”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7
“想大就找向大大,想创业必找向大大”与“向大大”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183283号“想大就找向大大,想创业必找向大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

“想大就找向大大,想创业必找向大大”与“向大大”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83283号“想大就找向大大,想创业必找向大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17372814号、第21018417号、第22927581号“向大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近似。另外,申请商标文字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不近似,两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厦门华博基尼内衣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等引证商标二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将办理转让手续。三、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四、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独创,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时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但申请商标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另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意见书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另外,引证商标二未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依法驳回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向大大”,若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鞋;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在“鞋;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想大就找向大大,想创业必找向大大”为非独创的广告用语,用于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虽尚未生效,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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