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宏渔业 CHENGYUHONG”与“宏盛”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22“盛宏渔业 CHENGYUHONG”与“宏盛”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4353号“盛宏渔业 CHENGYU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208270号“宏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82371号“宏盛Hong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32305号“宏盛食品HONGSHENG 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盛宏渔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宏盛”、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宏盛食品”均含有相同的文字“宏盛”,且并未从含义上形成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肉片;鱼(非活);鱼片;鱼制食品;鱼肉干;鱼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