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A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24“ANAA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386987号“ANA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阿那”相对应,申请商标与···
“ANAA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386987号“ANA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阿那”相对应,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382039号“AN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使用照片、展会照片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