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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CUI JEWELLE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10
“PINCUI JEWELLE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93043号“PINCUI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

“PINCUI JEWELLE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3043号“PINCUI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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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25743号“貞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品牌设计协议书;品牌设计协议补充说明;微信公众号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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