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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32648号“PL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
第54432648号“PL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1178号《关于第54432648号“PL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1217号行政判决书,判···

第54432648号“PL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1178号《关于第54432648号“PL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12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9224890号商标(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本案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对诉争商标构成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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